陈立强律师亲办案例
唐山陈立强律师 购买期房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陈立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量:1276

期房在购买中面临中诸多法律风险,但由于期房价格便宜,因此对于众多购房人群来说,还是有着极大的诱惑力的,为了避免大家在购买期房中落入法律陷阱,律师在这里简要的进行必要的法律提示。
一、仔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及开发手续
  对于购房者而言首先应对开发商的资质、资信和商品房开发的证件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这至关重要。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调查。选择信誉高、实力强、业绩好的开发商可以降低购房者的购房风险。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查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所谓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只有以上五证齐全的购买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购买房产时,购房人应尽量查看开发商开发房产手续的原件,因为复印件比较容易篡改或者伪造。除此之外,常见的欺诈手段还有用一期项目手续卖二期商品房或用甲手续卖乙方商品房等;此外对购房者拟选购房屋进行无查封、无抵押、无预售的“三无”调查,以保证所购房屋转让的合法性。
二、注意楼盘宣传海报
大部分房地产公司在自己的楼盘尚未正式开盘便开始了宣传工作。印制大量的楼盘广告广为发放,并严重的夸大其词,制造种种“亮点”以赚取人们的眼球,以期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而购房者往往容易落入这样的“美丽”陷阱,掏出来一辈子的积蓄交给了开发商,到最后却得到了失望。最高院的下列规定应该重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不可抗力问题《民法通则》第107 条明确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延期交房,开发商多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为防止这方面的损失,购房人在签约时,一定要对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关条款给予高度重视。由于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而又常见问题,为避免自身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经常以不可抗力为借口,并将一些对于开发商而言常见的违约情形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此作为自身免责的事由。为防止这方面的损失,购房人在签约时,一定要对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关条款给予高度重视。不能让开发商为自己规避法律风险而损害了购房人的权益。
四、领取房屋产权证,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房屋权属是以房产证为准的。在期房纠纷中,很多是关于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期限的,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齐全的,登房机关应在受理登记后即颁发房屋产权证。也就是说,造成房屋产权证迟迟办不来的原因一都是般在于开发商,比如,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土地出让金、程序有误等,一旦属于这种情况,购房人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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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立强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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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0091052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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